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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深圳市怡达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处分

时间: 2024-08-18 01:28:03 |   作者: 乐鱼登录入口登录APP下载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布关缉字[2019] 0049号》显现,深圳市怡达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则,布吉海关决议对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科处分款人民币1万元。

  2019年7月24日,布吉海关对当事人深圳市怡达通进出口有限公司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进口产品编码项下SAMSUNG牌 CL系列等品牌的陶瓷电容器进行稽察。经稽察,当事人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进口陶瓷电容器244票,存在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申报不实景象。申报品名为:非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申报产品编码为:8532249000;实践品名为: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产品编码为:8532241000,货品价值算计人民币3371.49万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稽察通知书、稽察定论、《深圳海关归类案子产品归类审阅表》、进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企业陈述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则,布吉海关决议:对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科处分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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