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时间: 2024-08-19 02:30:06 |   作者: 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的最终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通常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合乎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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